佛山市江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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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江苏商会。英文译名:Foshan City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FSJ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由江苏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粤苏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加强会员之间联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拓展粤苏经济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和共同进步,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佛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1幢第8楼802房自编A室。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广东省江苏商会,遵守省商会的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同时享受会员权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关佛山、江苏两地经济互动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四)帮助政府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和招商引资,积极为佛山、江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五)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公共利益;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组织会员设立慈善和福利基金,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慈善福利事业;
(九)打造商会的服务性功能,从事统计调查,收集发布信息,创办商会简讯、会刊等出版物,建设商会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建立VIP消费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江苏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投资兴办,持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大1寸彩照3张;
(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审核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商会的团结统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支持本会建设;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以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三)违反商会《章程》,对商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上,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值班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商会,带头奉献,对商会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团结带领会员共同构建商会互助共赢;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商会的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三) 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四)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变更和增补可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名,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经下次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15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每届(三)年:
会长每年10万元;执行会长每年2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1.5万元;副会长每年会费1万元;理事每年5000元;会员每年1000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本会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上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12 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江苏商会
2019年12月 28 日